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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介

目录 ·信用中介简介
·信用中介分类
·信用中介适用范围
·信用中介职能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模式
·中国的信用中介服务业


信用中介简介 信用中介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由银行保管买卖双方交易的资金和相关的文件,根据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银行按协议约定和买卖双方的授权、指令,向买卖双方转移资金、相关文件,银行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 信用中介分类 按交易对象分为房地产交易信用中介、贸易信用中介、股权转让信用中介、并购信用中介、网上信用中介等。 信用中介适用范围 1、信用中介业务的二手楼必须是产权关系明晰并已办理合法《房地产证》的商品房或政府规定可以转让的房产。

2、若买方拟将该二手楼抵押给我行申请按揭贷款,则该二手楼必须符合个人二手楼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3、大宗贸易、股权转让、并购的标的是合法可转让的。 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 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透明性, 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 融风险。

在发展中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一般由银行发起设立,主要股东包括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评级、征 信业务、咨询业务等。其中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服务通常是分开的,即由不同的 机构运营。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信用中介机构同时提供企业资信 和个人资信服务。信用中介机构一般采取公司制的运作模式,有的信用中介机构 还成为上市公司,如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CRISL)。随着本国市场的不断发 展,许多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了股权改造,引入更有实力的新 股东,以增强自身实力。

在信用中介机构建设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普遍同国际上的大公司进行各种合 作,或者允许这些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引进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术、 进行战略合作或组建合资公司。比如,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最初在发展其资 信评级方法和管理模式方面得到标准普尔集团三年的技术支持;而在拓展新的债 务工具的信用评级的知识和技巧方面、以及在发展对投资者的利率研究方面,泰 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与菲奇公司也有一个为期三年的战略伙伴协定。印度、 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的初期也都同标准普尔等国际上的 知名公司进行战略合作,有些中介机构还引入这些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同国际 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 但由于征信信息的敏感性,国外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通常并不高。

在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上,各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资信评级(Credit Rating)行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数量都不止一家。但在许 多国家,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该国内只建立一家资信评级机构。 中国的信用中介服务业 一、信用中介服务业的产生背景

信用中介服务业又称为信用行业,中国的信用行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而形成的。中国的信用行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中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中国外贸的利益,突出表现为中国外贸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中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中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中国外贸更好地了解海外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信用中介服务业在中国的产生播下了种子。

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就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进行了清理“三角债”、“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力图解决制约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解决拖欠债务、产品质量低下等问题(实质就是信用问题),由此开始们们逐渐从财务会计制度,市场规则的角度认识到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等中国经济体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随后,1993年出台了《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1994年实施了《公司法》、199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统一并出台了《合同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市场经济由无序竞争走向有序,信用意识开始在全社会更为广泛地传播开来。

总的来看,中国信用行业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行业逐渐细分,行业职业水平逐步提高,市场信用机构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国信用行业的现状可以用四句话来描述:市场日趋成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信用机构的业务集中度越来越高,进入门槛越来越高;信用信息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信息透明度仍然不高;信用政策环境无实质变化,亟待各政府部门大力改善。

二、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主要有以下几个主产业:资信调查业,资信评估业,信用担保业,信用保理保险业和商账追收业等,以下,针对这几个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发展特点作一分析。

1、资信调查与征信行业

资信调查业是信用行业行业中最基础的行业,现阶段中国从事征信业的公司估计不下200余家,目前,中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台湾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中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中国资信调查与征信行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中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中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2)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

虽然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上有近百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的中华征信所在中国的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中国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中国企业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1亿美元。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资信评估行业

中国的信用评估行业的发展起源于80年代后期,当时,在国内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以及货币借贷关系(间接融资企业)趋于频繁的形势下,社会信用管理的需求日益高涨,一些地方的人民银行分行纷纷设立了内部信用评价部门。从此,中国的信用评价机构从无到有、逐步成长。

中国信用评估行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

(1)信用评估业务不断拓展。

中国的信用评价业务最初始于债券评级,目前债券评级也是信用评价公司的各项业务中唯一受到监管机构指定的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47号文件,确定中国诚信证券评价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具备企业债券信用评价资格,并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在发债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几年,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控制贷款风险,人民银行各地的分行纷纷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除银行审贷部门评级外,同时由人行分行指定的独立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目前上海、江苏、宁波、厦门、福州等省市已开始实行贷款大户由评级机构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正在成为信用评价公司的重要业务。为提高信用评价行业的影响力,目前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2)信用评价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

1993年国务院发文提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价。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在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中,对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就更加明确,如《贷款通则》中规定,“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率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评级可由贷款方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价机构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所作信用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信用评价行业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

(3)信用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

1992年,中国信用评级协会筹备组经过多次讨论,于1992年6月制定了《债券信用评级办法》,建立起中国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为中国信用评级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中国信用评价机构一般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具体的指标体系上仍有一定的差别。

3、信用担保行业

信用担保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是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目前,担保业在中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二是互助担保。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三是商业担保。商业担保机构是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商业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为特征。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中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具有如下特征:

(1)从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开始起步并迅猛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增强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以帮助其解决自身的信用不足,成为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接近1000家,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也超过100家。这些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进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可以说中国担保业是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开始起步的,发展十分迅速。

(2)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转轨期的社会信用失真是制约中国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银行商业化的严重问题。为了规范信用行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1995年,中国颁布实施了《担保法》。2000年12月,为了正确适用《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担保行为。中国初步建立了以《合同法》、《民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为核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担保法律体系。此外,与《担保法》相关的《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3)资本不足是中国担保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目前,中国的担保机构平均规模近2000万人民币。由于资本少,难以大规模地开展担保业务,当出现较大的信用风险时,难以抵御风险。此外,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通过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如工程履约担保,为控制风险,需按工程进度和开发商的履约信誉分阶段担保,动态地对担保阶段内的风险因素做出预测,重新商量担保条款等。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严重制约着中国担保业的发展。

4、信用保理、保险业

信用保理行业是指销售商与购货商在共同具备银行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销售一方根据销售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出售给银行,取得贸易融资和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及债权回收服务的一种综合性服务。保理业务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根据保理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又可分为以下3类:(1)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2)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3)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目前,中国的保理业务处于发展阶段,业务量低,开展的区域有限,但是国际保理具有其独特的长处,对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

信用保险业主要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出口商的风险,刺激出口。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即便如此,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中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中国出口总额99%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中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中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5、商账追收业

商账追收与赊销活动是相伴而生的,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发展为一项合法的,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的行业。它是指专业机构代理客户对逾期账款追讨的服务。从事商账追收的机构以专业追帐员、信息咨询员、律师等为主体,使用合法手段向债务人施加压力,是债务人就范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追账机构的律师就会通过法律进行追讨。

在中国营商业,从事商账追授业务的公司,都必须先取得公安部门审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目前是商账追收行业的行业管理部门。1995年以前,国内存在过不少追账公司,但由于运作不规范,扰乱了市场次序,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1995年12月和2000年8月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部位两次发布通知,禁止中国成立和开展商账追收业务,理由是社会上各种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某些地方执法部门,公开利用非法手段追收欠款,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的隐患。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商账追收业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有关数字表明,中国企业鉴于其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5℅,而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这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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