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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外汇交易的误区

现在,在在日华人当中,只要一提到“外汇交易”这四个字,就会有人避而远之,就会有人义愤填膺,就会有人锤头丧气,就会有人不屑一顾。的确在过去年的6年间,由于许多外汇公司卷款蒸发和倒闭破产等事件频繁发生,导致许多投资外汇的在日华人上当受骗,蒙受了巨额的损失。据不完全的保守统计,从2000年初到2005年底,在日华人在外汇交易上损失的总金额大约有200亿日元左右,用现在110日元/美元的汇率计算,相当于1.8亿美元。

  这200亿日元的损失是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个部分组成的。

  第一部分:外汇公司老板卷款蒸发和外汇公司倒闭破产是直接损失的部分。这个直接损失的部分大约占整个200个亿日元损失的三分之一。

  1.为什么外汇公司老板会卷款蒸发呢?在没有外汇交易法律出台的那几年(即2000年1月-2005年6月),有些海外金融老千在日本办外汇公司的目的就是来骗钱的。

  这些金融老千在几十年前就曾在香港、台湾、东南亚等地轮流转的办过外汇公司骗了许多人的钱,而且当中有的还是国际刑警通缉的有案在身的在逃犯。这些人知道日本有外汇交易没有法律后就隐姓埋名改头换面来到日本。我就曾亲自听到一位可能是说漏了嘴的金融老千说过:“这可是我这辈子唯一的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了,不做将后悔终身”。当时他就曾经极力劝过我入伙一起搞外汇公司,给我开出的条件是,如果进公司,先将1000万日元现金打入我的私人账户,然后每个月的薪水是100万日元。可是我不敢相信这个人,所以犹豫了一番后还是回绝了。后来还知道,他开出同样条件待遇的还不只是我一个人,当然也是同样遭到了拒绝。

  这些金融老千的做法是从来不讲自己的真实姓名、来自哪个国家、什么国籍的,就是讲也是假的。他们在日本永远只会拿个商务考察的旅游签证,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不需要去日本的市(区)役所登录自己在日本的住所、国籍和真实姓名,从而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他们利用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的凡是持有商务考察签证者必须每三个月要离境一次的规定,利用这个很自然的理由用投资者保证金的钱频繁的进进出出就是为了让所有的FC和外汇投资者们习以为常,其目的就是为了不定哪一天人不知鬼不觉的人间蒸发做好前提准备工作。有一位在日华人的律师曾经建议某外汇公司几位老千经营者说,你们这样每三个月就要离境一次来来往往多不方便啊,既要花许多钱又还耽误工作,还不如我帮你们办个经营者签证不是很好吗?他们却说,你懂什么,办了经营者签证对我们才是真正的不方便呢。那位律师当时怎么也想不通他们为什么要这样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呢。直到四年后这几位老千携款30多亿日元蒸发后她才恍然大悟。

  事实的结果就是如此,在日本有四家外汇公司6位老千人间蒸发了,他们卷走的资金平均每人大约有10个亿日元!受害的在日华人投资者人数大约有1000多人。这只是我们知道的,还有我们不知道的呢?

  相信老天爷会惩罚这些人的,他们也不会得到好报的,因为老天爷不会是瞎子的!(注):现在外汇交易法规定:成立外汇公司必须向所管辖的财务(支)局长提出,并且写明商号及名称、资本金额及出资金总额、经营者姓名、公司的营业所以及支店名称和所在地、经营其他业务时的业种等。没有营业许可证的,除了对违法者处以1年以下监禁和罚款100万日元以内,对该外汇中介商的罚款是1亿日元以内。

  所以有了法律保障,再像以前那样发生卷款蒸发的事件是不可能的了,现在一谈到外汇交易,大家首先就说外汇公司太危险了,这个误区。现在的外汇公司虽然不敢说100%的没问题,但是比没有法律的以前要安全得多了,并且既是外汇公司倒闭了,投资者的资金也是有一定保障的。

  2.为什么外汇公司会发生倒闭破产的事件呢?

  外汇公司老板利令智昏是导致倒闭破产的原因。许多投资者可能不知道外汇公司的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外汇公司老板作为外汇中介商(英语是Broker)是要和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英语是Dealer)签一份合同的,这个合同的内容不是涉及顾客资金安全性的,而是关于外汇中介商老板个人利益的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大约是,当外汇中介商将投资者的资金汇给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金额和外汇交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是要给外汇中介商老板奖励的。这个奖励的金额是多少,是根据各个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不同而异,有的多有的少,其差距是很大的。如新加坡里昂银行(UnitedOverseasBabk)、法国联华银行(CalyonCorporate&LnvestmentBabk)、美国瑞富期货公司(Refco)等等,这些金融机构都统称为外汇交易商(即Dealer)。在这些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当中,美国瑞富期货公司给外汇中介商(即外汇公司)老板的奖励在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同行业里是最高的。

  这些奖励的项目有:

  (1)入金奖。外汇中介商老板往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汇款后,可以从总入金的金额里拿5%的回扣。

  (2)佣金奖。每交易一手,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就会将5个买卖价差中的2个点返还给外汇中介商老板的,换成日元就是每交易一笔外汇中介商老板可以得到2000日元的回扣。

  (3)贡献奖。投资者平仓后输钱了,外汇中介商老板可以拿到输钱总金额5%的回扣。

  (4)利息差。外汇中介商要付给多投投资者的利息和空投投资者要付给外汇中介商的利息所产生的差额就叫利息差。这个利息差也是外汇中介商老板的收入之一。

  外汇中介商老板只能从前3项中任选2项作为自己个人的灰色收入,外汇中介商老板为了避免让自己公司的员工和投资者知道这个秘密会影响大家工作、投资的积极性和为了偷税漏税,所以他们往往会在境外的某家银行建个私人的账户(这个账户不一定是本人名义的),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会将这些属于老板的灰色收入自动的按月打入外汇中介商老板私人的银行账户里去的。

  由于有些外汇中介商老板只在乎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给的回扣多少,而忽略了这些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安全可靠性,结果因为这些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破产导致自己经营的外汇中介商受牵连而倒闭就是这个原因。

  笔者以前工作过的一家日本期货公司因只和澳大利亚一家私人外汇交易银行合作外汇交易,后来由于那家澳大利亚外汇交易银行在中国投资的项目失败而破产,导致了这家有50多年历史的日本期货公司受连累而倒闭,结果被在日本的一家美国人经营的证劵公司收购了。现在那二位老板只好在那家证劵公司委屈求生苟延残喘的混日子,这些情况还是一天我在飞机场碰巧遇到了二位老板其中的一位时了解到的。看到他有气无力没精打采的全没有了当年趾高气扬的模样,我为他感到悲哀!

  这个世界就是这样:谁翻弄生活最后谁就会遭到生活的唾弃。这是发生在我眼前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所以任何一家有责任感的外汇中介商老板都不应该将投资者的资金仅仅只放在一家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账户里的,至少选择3家以上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英语是Dealer),为的就是防止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发生破产等事件时,不至于影响自己经营的外汇公司的胫骨。所以外汇中介商老板选择3-5家甚至更多的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合作,这不仅仅是常识,而是必须要这样做的原则!

  (注):现在外汇交易法规定:顾客的保证金必须放到金融厅长官指定的金融机关或是放到保证赔赏的信托银行里。投资者的资产没有和公司资产分离保管的,除对违法者个人处以2年以内监禁和罚款300万日元以内外,对外汇中介商将罚款3亿日元以内。

  因为有日本金融厅监督,外汇中介商只要动用投资者的一分钱一旦被发现,不但要追究外汇中介商的法律责任(如罚款3亿日元),而且也要追究外汇中介商经营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如监禁2年以内),所以现在外汇交易比没有法律的以前要可靠得多了。

  3.外汇中介商老板经营的方针是导致倒闭破产的另一个原因。

  到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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